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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2018年08月21日 15:53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常见城区噪声污染及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违反规定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二)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敏感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六)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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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