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增加1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2、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地点在本次拆迁地块内。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遇在同一时段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则经抽签产生选房顺序。选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因拆迁造成停业(含租金)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3%/年的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付为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助。
4、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含)的,可两户以上被拆迁人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面积必须大于建筑面积20㎡。
组合安置的被拆迁人,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订立《商业用房组合安置协议书》和《委托书》。凭《委托书》授权委托其中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参加安置房的抽签。
5、选择商业用房安置的,被拆迁商业用房面积经足额抵扣后,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在下表面积内实行保护价17000元/m2结算(即商业用房销售时的市场价高于保护价的,按保护价结算,商业用房销售时的市场价低于保护价的,按市场价结算),其余部分按销售时的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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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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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20㎡小于(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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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50㎡小于(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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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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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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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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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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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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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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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用房拆迁后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方式和结算办法
商业用房拆迁后,被拆迁人可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同一产权人既有商业用房、又有住宅被拆迁的,两者面积应合并计算后再实行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被拆迁后,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分别按商业评估与住宅安置房评估价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