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原有房屋货币补偿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费等款项)增加10%的奖励,在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被拆房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房。
二、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期房)地点在本次拆迁地块内。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拆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面积经足额抵扣后,面积相差10 m2内的,按保护价3200元/ m2结算,超过10 m2的部分按照销售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其套型约为48、80、100、120 m2四种。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安置房价格在被拆迁面积内给予8%的优惠。
产权调换,交房时间定为三年。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遇在同一时段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则经抽签产生选房顺序。选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标准按庆建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为改善小户型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被拆迁的小户型面积可与他人合并安置,即允许双方将被拆迁房屋面积合并后再选相应套型安置。
三、异地土地安置
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实行异地土地安置。具体安置地块为:周墩迁建小区、过境线安置点(教堂边)、江滨安置小区。
1、实行异地土地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面积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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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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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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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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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
建筑占地
安置建筑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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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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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2以下(含)
不安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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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2以上
54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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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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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2以下(含)
不安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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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 m2(含)
54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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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m2以上
8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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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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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m2以下(含)
不安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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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 m2(含)
54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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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m2-90 m2(含)
81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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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m2以上
10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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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幢被拆迁房屋因安置多户的,安置土地面积合计与原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m2。
2、异地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字样。
3、异地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异地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4、配套建设:异地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
5、异地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建房层次为三层加阁楼,阁楼2.1米起坡,坡屋面,并符合安置区块的规划要求。
6、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以1000元/m2结算,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7、异地土地安置具体位置的选择: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异地安置具体位置,遇在同一时段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则经抽签产生先后顺序。选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核减基准地价等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9、实行异地土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后六个月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10、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超过部分的土地已经审批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1000元/ m2给予补偿;未经审批的,按照200元/m2 给予补偿。
11、被拆迁户是农业人口,符合《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选择异地土地安置。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在本次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再次被拆迁,且符合异地土地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异地土地安置。
12、异地土地安置的人口计算按《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但该户中有人已经享受房改政策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房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如在拆迁区块内夫妻一方原是本行政村村民但持有蓝印户口(已经安排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配偶是农村户口,导致夫妻双方户口未能迁在一起的,其配偶及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子女均可以确认为异地安置土地人口,但以其婚姻存续期间未在户口所在村享受过批地建房政策为前提,且今后如遇拆迁不再享受异地土地安置政策。
13、非本行政村村民,在本次拆迁范围内购买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实行异地土地安置,只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4、选择异地土地安置的,考虑被拆迁地块和安置地块的实际差别,设立地段差补助。地段差补助以其被拆迁房屋土地使用证载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面积部分除外)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周墩迁建小区为800元/m2,过境线安置点(教堂边)和江滨安置小区为500元/m2。
15、江滨安置小区安置用地中沿菇源路第一排和沿巾子三路第一直土地作为商住用地安置,其价格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