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E19-23
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度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E19-23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红线范围内,因旧城改造需要对该地块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东门巷地块改造工作,县有关部门、松源镇及社区协助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庆元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三条 凡在拆迁范围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主动服从拆迁需要,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补偿安置方式:本次房屋拆迁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土地安置。补偿与安置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核定。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根据《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按《庆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