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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电鱼!4人获刑!
2021年09月07日 09:55来源:庆元网 作者:记者 练玉萍 通讯员 吴烁烁

  9月3日,庆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黄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因疫情原因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来自丽水九县市农业农村局的28名执法人员及福建寿宁、政和等地30余名河长、护鱼员在庭审现场参与了旁听,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据了解,黄某某、范某某等四人均为福建寿宁老乡,在浙闽边界游玩时,发现庆元东部水域环境优美,鱼类资源丰富。于是,四人一合计,打起了毒鱼、电鱼拿去售卖的心思……

  黄某某等四人精密策划,白天事先踩点、深夜时分到目标水域倾倒俗称“灭扫利”的毒鱼药投毒。待鱼毒性发作后再下河捡鱼,随后返回福建分拣渔获。今年1月,黄某某等四人进行了第一次毒鱼行动,当日收获渔获达40余斤,出售后获利1170元。

  尝到了“甜头”的黄某某等人没有就此罢手。短短十几天内,黄某某等四人先后七次在庆元东部四条水域流窜作案,采取相同手段毒鱼、电鱼,共计非法捕捞、毒害的渔获物达410余斤,非法获利近4000元。

  黄某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溪流内鱼类大量死亡,给庆元东部四条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庆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其中一人因情节较为轻微并自愿缴纳8000元生态修复基金依法适用缓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庆元县是瓯江、闽江、赛江的“三江之源”,历来有“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的美誉,水资源也相对丰富,其中不乏“娃娃鱼”、“石斑鱼”等珍贵野生鱼类。守卫绿水青山,留住鱼翔浅底,既是保护环境,也是在为自己创造民生福祉。法官提醒,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范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