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晚8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庆元县百大药房濛洲分店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销售抗菌消炎药。
执法人员连夜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责令庆元县百大药房濛洲分店停业整顿60天,经整改复查符合要求后再营业。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药品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零售药店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筑牢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线。
致全县各零售药店告知书
全县各零售药店:
为强化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期间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切实发挥好零售药店“监测哨点”作用,实现“药品购销全程受控、应管尽管不漏一人”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严格履行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内落实防控责任具体到人,严格执行省、市、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2、零售药店要严格顾客管控,落实进店人员佩戴口罩、测温、查看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信息核验等措施,凡发现体温异常、红黄码等情况应做好实名登记;登记的信息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无法核实健康码、行程码的,一律不得销售所有药品。
3、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应进行实名登记,劝导其至医疗机构就诊并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转入应急响应监测状态,并对购买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
5、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自身防疫工作,做到每天两次场地彻底消毒,督促全体员工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6、因网络销售药品无法当面测量核实购药人体温和身份实名信息,暂时停止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
7、零售药店对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必须对处方进行查验审签,做好详细记录,并留存处方备查。
8、严格执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不随意调整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稳定,对供应紧张药品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安排库存,保障药品正常供应。
9、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
10、零售药店要加强对消费者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防疫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