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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方寸之地 甩不开的人伦温情
2021年04月14日 10:13来源:庆元网 作者:

  20年前,王某的母亲因病去世,按照当地习俗,家人将其安葬在同村村民张某承包经营的山上,并留有一方空坟等待合葬。

  此后每年清明节,王某都携家带口祭扫母亲,寄托哀思。并对母亲墓边的杂草和竹笋进行清理。

  20年后,王某上山祭扫,张某上山挖笋,看到王某将自己山上的竹笋挖掉敲碎,双方产生了争执。张某表示此双穴坟墓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要求对方迁坟或者将空坟毁损。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张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某一家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主张,该山场由原告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所登记的山场内砌筑坟墓,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承包经营的山林不存在损害事实。亡者下葬至今已20余年,期间原告及其家属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以土葬方式将亡者葬于山上,是本地村民的习惯,该墓地已得到山林所有权人的同意,符合前一时期的村规民约。故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应当驳回。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坟墓是生者对逝者表达怀念、寄托情感的重要象征,具有明显的人格象征意义,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妥善对待。

  该村的风俗是同村村民死后,在征得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后可以葬到该村任何山场,亡者已安葬20余年,原告当时便知晓此事,却在筑坟时以及安葬前后从未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而在死者安葬20多年后再要求,显然属于滥用民事权利,会极大地侵害被告的精神寄托,亦有悖于善良风俗。

  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诉请。原告张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序良俗作为国家社会存在的、普遍得到认可的一般规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民事主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值得肯定,但应当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定,否则,民事权利被滥用,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权益都会造成损害。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原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虽然对案涉山场享有承包经营权,但物权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墓地作为寄托哀思、缅怀逝者的典型承载物,附着亲人的情感依赖、精神寄托,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保护逝者坟墓和尊重他人祭祀利益是民间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公序良俗,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范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