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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01月13日 09:54来源:庆元网 作者:

(2019)浙1126破2号

  本院根据吴华香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浙11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华香对浙江大川竹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浙1126破2号决定书,指定由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大川竹木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大川竹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国际财富大厦12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尹芙蓉1357539490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浙江大川竹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99号)召开,望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九日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