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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我县开展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2019年03月18日 09:30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为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当天,县市监局联合电信、移动、烟草、消防、银行、人民医院等30余家单位在市民广场结合自身职责,向群众们普及了消费知识、食品安全知识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发放了宣传资料,面对面指导广大消费者健康消费、放心消费。同时,还针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了现场办公。

  当天,为进一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县市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各类“有问题”的商品进行了统一销毁,销毁椰汁、啤酒等涉及商标侵权、假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商品以及质量不合格、过期商品1000余件。

  科学鉴别产品真伪

  “阿姨,这假盐的包装两侧有像裤子褶一样的褶皱,真的食用盐是没有的,我们还可以通过观看颜色,试抓感受手感等方式鉴别……”在现场,市监局工作人员将假冒食用盐样品呈现在市民面前,告诉市民真假产品存在的差异和具体辨别方法。同时,工作人员还将产品真伪鉴别、政策法规宣传等宣传资料送到市民手中,并耐心为市民答疑解惑。

  “今天一方面了解到了许多产品真假的鉴别方法,另一方面也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真是受益匪浅。”市民沈从树表示。市监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到疑似假冒产品或者发现某商户在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投诉。

  除了假冒伪劣产品,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也是当下市民的关注热点。对此,县市监局食品药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特别开设了“摊位”,为现场市民提供快速检测服务。市民张阿姨将刚买的白萝卜给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大约过了二十五分钟,检测结果就出来了,显示为合格。“平日里市民如对购买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不放心,可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吃上放心菜。”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鲍燕芳介绍道。

  增强市民防范意识

  “商家消费陷阱”是当下热点问题。对此,县市监局也组织工作人员现场为市民提供服务,提高市民防范和维权意识。“大伯,您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特别是这十二项促销手段要当心,不要陷入商家的销售陷阱。”工作人员向市民解读了各种消费陷阱。

  同时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选择到正规商场、超市购物。同时,最好要理性对待商家的优惠促销活动,按需消费,谨防虚假打折、以次充好。

  “新版和旧版100元纸币鉴别方法有所不同,比如新版人民币票面部分增加了光彩光变数字100……”在金融系统摊位,中国人民银行庆元支行工作人员范修辉向市民介绍鉴别方法,以保障市民的资金安全。

  同时,工作人员还为现场群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金融消费者拥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及如何保护自身隐私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知识。

  案例一

  2018年9月,菇乡公寓、返还基小区、朱村小区、同心公寓、山后堂小区等小区的13位消费者到消保科办公室投诉称,他们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水泥,用于房子装修,结果瓷砖贴上一段时间后发现瓷砖空鼓现象严重,认为水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跟经销商协商后,经销商认为不是水泥问题,因此来消保科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消保科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发现每一户确实存在着多处瓷砖空鼓现象。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调解未果。厂家也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认为不是水泥的质量问题。造成瓷砖空鼓的原因有很多,消费者坚定认为是水泥质量问题,厂家认定不是,双方争执不下。因此消保科建议,由消保科联系检测院,把剩余的水泥送去检测,双方同意。经过检测院检测,该水泥检测结果为合格。最终,出于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厂家按每户空鼓数补偿给每户装修返工费,共计41203元。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持续升温,室内装修行业也随之繁荣,同时出现的消费投诉也逐渐增多。此案例中消费者数量多,处理不当后果严重。市监局消保科高度重视,在争议不决的情况下,建议由检测院检测来认定责任。

  案例二

  消费者吴某于2018年2月在县城某大酒店预订酒席一场,酒席定金1000元。后来不想办酒席,跟被投诉人协商,要求退还定金1000元,被投诉人不同意,消费者又提出把定金用于该店餐饮消费,被投诉人仍然不同意,被投诉人以收取的是定金为由不予退还。消费者请求调解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虽然该店有理可以不退还定金,但调解人员考虑消费者损失,经两次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还定金400元,消费者同意。

  【案例评析】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消费者吴某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店订购家电,支付订金10000元,现在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购买家电,想退回订金10000元,与店家协商多次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为发票单写的是订金,所以调解人员与该店协商,扣除应付的费用600元,余款9400元通过网银打给消费者,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评析】

  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在赔付对方违约损失后仍然可以要求退回订金。

  案例四

  消费者吴某在某服装店以680元买了一件外套,该店工作人员称是阿尔巴卡羊绒,消费者买回家后发现没有标签,成分不明,要求全额退货,被投诉人不同意。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为送检成本高,双方不同意送检,消保工作人员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过三次调解,最终达成“衣服退货,卖家退600元给消费者”的协议,消费者同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因为送检成本高,双方不同意送检,无法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因此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案例五

  2018年8月,消费者王某在县城某餐馆请客,发现该餐馆的醋瓶里有虫子,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现醋瓶里确实存在虫子。该店表示可能是由于天气炎热导致长虫,服务人员没有仔细检查。经过调解,该店经营者向消费者表示诚恳的道歉,并免去菜品和酒水费用,消费者同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此案例中消费者未感到身体不适,工作人员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