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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4号
2019年01月03日 11:26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县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庆元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就庆元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商品交易市场;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

  9.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地点。

  二、禁止燃放起始时间:从2019年1月15日起,禁止在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的范围:县城主城区东至西演村(包括:洋心村、田墩村、大毛湾、庙下村、喜鹊村及喜鹊隧道以南居民区)、南至过境公路及沿边居民区(包括:半塆村、道岗村、大济村及蔚文小学以南区域)、西至阁门岭大桥、北至高速连接线周边居民区(包括坑西村、同济新村)。(具体见庆元县禁止燃放红线图)。

  四、遇有重大庆典活动需在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除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外,由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并依照法定大型烟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并作证者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鞭炮)、礼花弹等。

  八、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