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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拿回迟了5年的征地补偿款
2018年03月21日 11:31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通讯员 黎美

  【案情回顾】

  “拿到这钱真是太不容易了!”2月14日,叶女士拿到32036.25元征地补偿款后感慨不已。

  2000年,以叶女士父亲为户主登记取得了5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中包括了叶女士及其胞弟叶某共4人,叶女士虽然出嫁,但户籍未迁出。2011年,叶女士的父亲去世,承包地由胞弟叶某耕种。

  2013年,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以叶某作为新户主被依法征收了1708.60平方米的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共计130707.92元(其中耕地补偿款128145元,青苗补助费2562.92元),由叶某领取。

  得知情况后,叶女士多次向叶某追偿土地补偿款,均被叶某以出嫁女不享受村里的一切待遇、更不得享受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叶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叶某返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2036.25元。判决生效后,叶某仍拒不履行生效义务。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以来,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无固定收入来源,案件执行一直陷入僵局。

  2018年2月7日起,县法院开展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行动。面对执行法官耐心说理,叶某仍态度恶劣,声称叶女士已出嫁,土地份额已分给他妻子,其无权享受土地补偿款,同时强调自己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但执行干警通过多渠道得知叶某一直在打工,收入尚可。

  因叶某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月8日,县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之后,叶某家属一次性偿还了叶女士的土地补偿款。

  【法官说法】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叶女士虽然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且2000年国家第二轮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叶女士作为家庭成员以其父亲为户主承包了土地,并登记取得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叶女士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叶女士出嫁为由剥夺其承包经营权。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给与失地者的补偿。以叶女士父亲为户主的承包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作为家庭成员的叶女士也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亦应享有相关的权益即征地补偿收益。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