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城镇居民160元/月·人,农村居民125元/月·人改为实行城乡统一的困难残疾人困难补贴标准,标准为183元/月·人,该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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