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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发布执行公告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
2018年02月07日 09:55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本报通讯员

  日前,市中级法院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

  据悉,此次决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出的。

  公告内容

  一、凡在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5日内,到执行案件所在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

  二、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措施。

  三、限驾被执行人确实因生活等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可以申请解除限驾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将解除其限驾令。

  四、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驾令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限驾被执行人有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行为的,可以向案件承办法院举报。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编辑:胡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