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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式消费、网购等消费服务有新规
2017年04月27日 10:17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

  “新开业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预付卡。”“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后应按如下标准赔偿……”近日,记者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包含预付式消费、快递服务、网购、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全装修商品样板房等8项与市民消费生活相关的内容进行规定。

  营业6个月后才可预付消费

  “先充卡交钱预约,后拍照取片,照片还没拍,照相馆就倒闭了,既没拿到照片,钱也没能退回来。”2016年,县市监局消保科曾接到消费者关于预付消费后,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被投诉的照相馆在开业促销中推出预约拍照活动,同时通过微信群聚集了70余名参与促销的消费者,预先收取每人99元—3000元不等的预约拍照款,后因运营资金不足等问题,该照相馆倒闭,消费者难以要回预付金。

  “预付式消费让消费者在一些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办理VIP充值卡,商家若经营不下去,很容易‘跑路’或转让给新东家,原卡享受不到原有服务,退款又找不到原来的商家。在消费者维权保护中,预付式消费也成为了投诉热点之一。”据县市监局消保科科长叶定炜介绍,近两年,我县共处理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6起,涉及预付金额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新开业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日后,预付卡充值多少,商家说了不算。”同时,《办法》还根据不同情况,对经营者发放预付凭证作出500元—5000元不等的最高限额规定,防止以发放预付卡为名,借机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的事件发生。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不得拒绝为记名预付凭证挂失……”《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对预付凭证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了网购快递平台

  “网购时给商家差评,有时会接到要求我取消差评的电话,没取消就一直骚扰。”市民吴女士热衷网购,也常被此类问题困扰。“购买的产品与网页描述不符,商家却拒绝退款退货。”家住松源街道的范先生则在网购过程中则遇到了另一种情况。网络购物盛行的当下,关于网购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16年,我县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有一半以上与网购有关。

  “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负面评价而遭受其骚扰或者威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查证核实后,应当按照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网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根据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网购问题,《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网购权益。

  此外,《办法》还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保证网上经营者各类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 “网络交易流程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那快递丢件或损毁怎么办?快递公司如何赔付?”《办法》也对此类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规定:快递物品若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事先申报价值、事后确定的实际价值或协商等方式予以赔偿。为此,《办法》还强调了收寄环节的价值申报、完善签收方式等,以减少事后纠纷。

  规范了全装修商品样板房、二手车交易等

  “消费集中场所应当建立快速处理消费争议的绿色通道”“营利性培训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随时可要求经营者退费”“商品房预售需要规定时间保留样板房”“二手车经营者要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办法》还对营利性培训、商品房样板房、二手车交易、医疗美容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范,消费者维权将更加有据可寻。

    (编辑: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