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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我县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17年03月16日 09:39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

  2016年,全县“12315”申诉举报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273件,比2015年增加了140件。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241件,涉及争议金额45.84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1万元;受理消费者举报22件,案件总值4.76万元。

  【案情】2016年6月2日,市民吴先生在县城某家电经营部购买了价值499元的某品牌陶瓷煤气灶,使用过程中面板破裂,于6月27日送修后至投诉前一直没有维修音讯,影响吴先生正常生活,要求店家尽快处理。

  【调节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庆元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刻到店调查,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投诉情况及对陶瓷煤气灶的检查,店家同意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陶瓷煤气灶。

  【提醒】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间内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与经营者沟通进行退换货,若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可进行投诉维权。

  【案情】2016年7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消费者王先生在网上购买了我县某企业生产的野生小香菇2包。使用后,王先生发现其网页宣传的各种产品治疗作用与该产品的实际效果不符,存在商家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为此,王先生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受理,要求与被投诉人电话调解该问题,并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调查,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企业与王先生进行沟通调解,并赔偿该投诉人相应的损失500元。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浏览广告等宣传内容时,需保持客观冷静。如遇购买商品或服务在宣传上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

  【案情】2016年9月9日,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接到匿名投诉电话,称濛洲街道同济新村有人推销保健品,推销人员虽表示已经食药监部门批准,但匿名投诉人仍担心该推销可能存在未经许可销售产品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并且影响了道路安全秩序,希望相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确认并进行相应处置。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发现推销者虽经过食药监部门批准,但影响了濛州街道同济新村的道路安全秩序。因此,责令推销者立即收拾产品,搬离现场。

  【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产品推销,特别是流动推销点时要多留个心眼,对推销产品行为及产品的可信度表示怀疑的,可及时投诉举报,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案情】2016年9月26日,姚女士在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华为荣耀手机,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遭到拒绝,故拨打“12315”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针对经营者拒绝出具发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处理,该手机店最终向消费者出具了该次购买手机的发票。

  【提醒】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既保证税款证税款入国库,更是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保障,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就可以发票为依据获得相应的服务或赔偿等。因此,若遇到经营者不出具发票的情况,消费者理应维权。

    (编辑: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