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二中地块旧城区改造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的有关规定,庆元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庆政发〔2017〕16号),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庆元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庆元县老城区改造提升指挥部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东至濛洲街道办公楼、老二中围墙,南至石龙街,西至农业局旁服装街,北至松源溪(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60日,搬迁期限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庆元县老二中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