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庆元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广角   正文
11月起餐馆禁止设最低消费 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处罚
2014年10月17日 08:45  来源: 中国庆元网   作者: 记者 李健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到餐厅吃饭被告知包厢需要最低消费;吃饭或娱乐需要另收开瓶费、服务费……以往外出消费时遇到这些“隐性消费”或是“霸王条款”,由于没有明确法规规范,消费者大多只能接受。然而,自11月1日起,这些消费潜规则将受到制约。

  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包括24条细则,内容包含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在24条细则当中,最引人关注的要数第12条和第21条。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设置最低消费,一直被消费者所抗拒,也被视为餐饮行业顽疾,但此前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条款,经营者自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普遍存在。因此,《办法》的出台,相当于给营业者违规设置“最低消费”敲响了警钟。

  对于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办法》第21条规定也有明确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 陈沛沛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诉举报 | 联系我们
庆元县融媒体中心主办 © 庆元网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浙江在线加盟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200042  ICP备案号:浙ICP备2002874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