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东门巷地块房屋拆迁的政策,使本地块的被拆迁人得到及时、有序、妥善的安置,根据庆政办发〔2009〕126号文件《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在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范围内,符合庆政办发〔2009〕126号文件《实施细则》规定的选择住宅和经认定确定为商业用房(含经“住改非”认定部分)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安置对象),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房地点:东门巷旧城改造地块内。
三、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安置,由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四、根据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时间安排,安置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商业用房安置,第二阶段为住宅安置。
各阶段产权调换选房分为三个批次:
1、第一批次:在2010年6月6日前签订协议的。
2、第二批次:在2010年6月7日至6月16日签订协议的。
3、第三批次:在2010年6月16日后签订协议的。
五、第一、第二、第三批次安置对象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间先后确定选房序号,并进行公示。遇同一自然日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决定选房顺序。经通知后,安置对象不能参加抽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抽签,如放弃抽签的,顺延至下一批次。
第二批次的选房序号顺延第一批次的序号,第三批次的选房序号顺延第二批次的序号。
安置房源根据实际安置需要确定,一次性公布全部安置房房源,按批次通知安置户根据选房序号统一选房。每个选房序号只能选一次,轮到选房时缺席的,作本批次最后序号后按缺席前后顺序顺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按前后顺序顺延至下一批次之前。
商业用房安置原则上按被拆迁房屋原所在的路(街)段进行安置,并结合实际需要安置面积实行统筹分段安置。
六、选房前每户应当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确定住宅房屋套型、套数,及商业用房安置面积,并由旧城改造指挥部登记确认。
七、同一被拆迁人同一批次的直系亲属不同的安置对象如需合并选房的,或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含)的,可两户以上被拆迁人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面积必须大于建筑面积20㎡。以上两种情况的安置对象须在选房序号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旧城改造指挥部提出合并选房书面申请,经旧城改造指挥部核准后,按照排后的序号予以合并选房。
组合安置的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组合安置的被拆迁人,须订立由房屋所有权人签章的《商业用房组合安置协议书》和《委托书》。凭《委托书》授权委托一位被拆迁人参加安置房的抽签。
八、储藏间、车库(或车位)随住宅选房时一并选择,限每套安置房选择一个储藏间或车库(或车位)。
九、拆迁安置户之间自愿互相调换的,须在选房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旧城改造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
十、选房程序与步骤
第一步:核实身份。选房开始前,公证机关、工作人员需对选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选房人必须携带并出示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每张选房证限两人进场)
1、选房人为安置对象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选房证》原件。
2、选房人为安置对象受委托人的(包括共有人委托),需出示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选房证》原件。
第二步:正式选房。正式选房开始后,工作人员按选房顺序号呼叫选房人姓名,被呼叫到的选房人在现场进行选房。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用普通话连续三次呼叫选房人姓名。
第三步:选房及确认。选房人按经旧城改造指挥部登记确认的住宅房屋套型、套数,及商业用房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在《安置房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公证及公示。选房过程由公证处派员进行公证,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和公开报道,以确保选房过程公正、公开、透明。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将选房结果及时在安置现场同步进行公示。
十一、选房时间与地点
根据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及时通知安置对象。十二、本办法由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
庆元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