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我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爱好者的创作激情,表彰优秀成果,提升创作层次,推进文艺人才培养,扩大庆元文艺作品的影响力,推动我县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申报对象:凡在庆元县域工作、学习、生活的文艺作者、文艺爱好者。
2、作品门类: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曲、民间文艺等文艺作品。
3、成果统计起止时间和范围: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期间,在市级以上发表、入展、演出、获奖的作品。
二、申报及奖励流程
1、申报。申报者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庆元县年度文艺创作成果申报表》,并统计出本人的创作成果得分。申报者需同时提供作品发表、入展、演出、获奖的相关证明(发表类作品需提供期刊、出版物原件或复印件;入展、演出、获奖作品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申报时间截止本年度12月10日前,逾期不再补报。申报材料报送至县文联办公室(联系人:叶琛;联系电话:6120720;13735541210/689210)。
2、审核。县文联组织评审会,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做好甄别、审核和统计工作。
3、奖励。依照每位申报者的累计创作总分,结合总体申报情况,确定当年文艺创作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名额,并视当年资金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最后予以公布表彰、奖励。
三、计分标准
形式 |
级别 |
奖次 |
得分 |
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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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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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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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一等奖 |
16 |
|
二等奖 |
14 |
||
三等奖 |
12 |
||
优秀奖 |
10 |
||
市级 |
一等奖 |
12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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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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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展、表演(非比赛性演出) |
国家级 |
|
18 |
省级 |
|
14 |
|
市级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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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入选、转载) |
国家级 |
|
14 |
省级 |
|
10 |
|
市级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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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中的中篇、长篇小说作品分别在原分值基础上按3倍、5倍计分。 |
补充说明:
1、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专业文艺性期刊视为国家级,其余根据主办单位级别定性。
2、发表、入选、转载、入展、获奖、演出的主办单位需是各级宣传、文化、文联、作协、诗词学会以及文联直属专业协会,若不属于以上专业单位主办的,分值减半;其它民间组织或非公企业组织主办的不予申报计分。
3、音乐、舞蹈、戏曲等为多人参加的项目可按个人分别申报;指导、编排人员凭有关证书认定并按第一作者申报;表演类五人以上团体表演的个人得分在对应所得分值内减半计分。
4、同一作者的同一作品只统计最高项得分。
5、正规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著作作者,可计30分—50分(具体分值由评审会按照出版社级别决定),若是多人合著,按本项所得分值分除以作者人数得分计算。史料、文化资料编著出版不计分。
6、不在以上计分范围,但又具有一定成效体现的文艺创作也可申报,经评审会研究决定给予酌情计分。
7、对于特别优秀的创作成果,经评审会研究决定,可直接享受相应奖项。
四、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选。反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者评选资格,同时五年内不得申报。
五、附则
本办法由庆元县文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庆元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