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城市化建设,改善旧城区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和重点区位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品味。菇城剧院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于2010年9月29日已经庆元县发改局以庆发改投〔2010〕109号文件批复立项,改造范围:东至云鹤路、南至东门巷地块、西至松源街、北至石龙街,占地面积约4200㎡,建筑面积约6500㎡,项目投资约6000万元。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见附件。项目已列入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约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31日,搬迁腾空期限为2012年3月30日。为规范菇城剧院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浙政发〔2011〕5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菇城剧院地块旧城区改建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性规定
1、在菇城剧院地块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对该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2、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7、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补偿与安置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核定。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原件。
8、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迁费等其他款项)增加10%的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被征收人必须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并交征收人验收。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本次征收地块内(期房)。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实行产权调换的,交房时间定为三年。
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遇在同一自然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则经抽签产生选房顺序。选房具体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朝向差价率、房屋成新率,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层次差价率标准按庆建〔2011〕 50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辅助用房和库房,按相应的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为改善小户型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被征收的小户型面积可与他人组合安置,即允许组合方将被征收房屋面积组合后再选相应套型安置。
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含)的,可两户以上被征收人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安置面积必须大于建筑面积20㎡。
组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订立《住宅或商业用房组合安置协议书》和《委托书》。凭《委托书》授权委托其中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参加安置房的抽签和选择。
(1)、住宅房屋
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经足额抵扣后,面积相差10 m2内的,按优惠价4800元/ m2结算,超过10 m2的部分按照销售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其套型约为80、100、120 m2三种。
被征收面积及享受优惠价面积部分的安置房的公摊面积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被征收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8%的优惠。
(2)、商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经足额抵扣后,在下表面积内实行保护价 26000元/m2结算,即商业用房销售时的市场价高于保护价的,按保护价结算,商业用房销售时的市场价低于保护价的,按市场价结算,其余部分按销售时的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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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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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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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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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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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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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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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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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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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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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在征收决定公布时连续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按庆建〔2011〕50号文件规定补偿。但被征收人能按时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5、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临街底层店面房屋的面积,原则按自然间结合进深认定。
6、商业用房被征收后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方式和结算办法:
商业用房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同一产权人既有商业用房、又有住宅被征收的,两者面积应合并计算后再实行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被征收后,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分别按商业用房评估价与住宅安置房评估价结算差价。
7、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8、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本次房屋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再按原标准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庆建〔2011〕50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征收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
1、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奖励和补助有关规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补助措施: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2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征收补偿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奖励款项。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其他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残值,统一由征收人处理。
3、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本方案由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5、本方案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