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东门巷地块房屋拆迁的政策,使本区块的被拆迁人得到及时、有序、妥善的安置,根据庆政办发〔2009〕126号文件《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被拆迁房屋经认定确定为商业用房(含经“住改非”认定部分),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本安置方法。
二、产权调换的房屋作为期房安置,由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E19-23地块拆迁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房源有:拆迁改造区块内除云鹤路和延伸的市场路北面不作产权调换,其他包括内街在内均可产权调换,根据实际需要安置面积实行分段集中安置。
四、根据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的时间安排,产权调换选房分三个批次:
1、第一批次:在2010年6月6日前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
2、第二批次:在2010年6月7日至6月16日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
3、第三批次:在2010年6月16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
五、第一、第二批次安置对象确定后,同批次的安置对象统一参加摇号,摇取序号后再按次序抽签确定选房序号。经通知后,安置对象不能参加摇号、抽签的,可委托他人代选。如放弃摇号、抽签的,顺延至下一批次。第三批次的安置对象按搬迁腾空的先后次序决定选房顺序,同一天搬迁腾空的以抽签形式决定选房顺序。
第二批次的选房序号顺延第一批次的序号,第三批次的选房序号顺延第二批次的序号。
安置房源根据实际安置需要确定,在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一次性公布全部商业用房安置房房源(大于实际安置面积),按批次通知安置户根据选房序号统一选房;每个选房序号只能选一次;轮到选房时缺席的,作本批次最后序号后顺延,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选房的,顺延至下一批次。
六、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含)的,可两户以上被拆迁人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面积必须大于建筑面积20㎡。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组合安置的被拆迁人,须订立由房屋所有权人签章的《商业用房组合安置协议书》和《委托书》。凭《委托书》授权委托一位被拆迁人参加安置房的抽签。
七、安置户自愿互相调换的,须在选房后十五个工作日到旧城改造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办法由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
庆元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