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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住改非”是指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优势,改变住宅用途为沿街店铺,自己经营或出租他人经营。现根据《庆元县E19-23东门巷地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第10次指挥长办公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则。至拆迁公告日(2009年10月16日)前二年连续经营至今的,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为住宅或未载明但建房审批时是按住宅审批,属本次认定对象。
一、1990年4月1日前用于经营,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的,确认为商业用房。
二、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三、经营面积的认定:
1、按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确认;
2、沿街第一自然间不明显或第一间进深超过9m的,则确定进深9m计算面积,超过9m部分按其住宅评估价的1.3倍进行补偿;
3、对于沿街多层用于经营,其第二层性质上确定为住宅,但可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按其住宅评估价的1.3倍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部分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
4、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用于经营的不予认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5、库房和辅助用房不计入经营面积。
6、经营面积是指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其面积计算均由房产测绘机构根据国家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遇到第一自然间与第二间相隔时,以隔墙中线分界计算面积。
庆元县旧城改造指挥部
201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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