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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9号
  http://www.zgqy.zj.cn 中国庆元网   2009年10月16日 11:02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庆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30日批准庆元县征收2009年度整理第一批次建设项目集体土地0.5489公顷,即8.2335亩(浙土字B[2009]-0030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庆元县2009年度整理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征收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单位:公顷)

区位号

被征收村

总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

1

松源镇东门村、菜业村

0.5489

0.5489

    四、征地补偿安置(不含房屋):

    (一)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每公顷110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直接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庆元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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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庆元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编辑: 周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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