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庆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9〕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30日批准庆元县征收2009年度整理第一批次建设项目集体土地0.5489公顷,即8.2335亩(浙土字B[2009]-0030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庆元县2009年度整理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征收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单位:公顷)
区位号
|
被征收村
|
总面积
|
其中:建设用地
|
1
|
松源镇东门村、菜业村
|
0.5489
|
0.5489
|
四、征地补偿安置(不含房屋):
(一)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每公顷110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直接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庆元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
|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进入论坛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