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文艺精品创作,繁荣文化事业发展,厚植文化自信,加快文化庆元建设,特修订完善《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文化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推出一批反映庆元地方特色,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较强吸引力、感染力和传播力的文艺精品力作,推动菇乡文化品牌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提升庆元文化软实力,结合我县文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文化庆元的目标,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并重,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力争打造更多与新时代同频共振、同向同步的文艺精品。
第三条
由庆元县委宣传部牵头设立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文联等单位及知名文艺界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做好奖励扶持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做好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的经费保障,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在县委宣传部部门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或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在预算下达后予以兑现。
第二章 奖励扶持范围、条件及标准第五条
申报对象:凡我县文艺组织、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等机构和个人创作的作品,均可申报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
第六条
创作奖励扶持范围:1.文学类: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剧本等;2.影视类: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广播电视文艺等;3.原创动漫类:动画、漫画等;4.舞台艺术类:戏剧(曲)、音乐、舞蹈、曲艺等;5.视觉艺术类:摄影、美术、书法、根艺、瓷、民间工艺等;6.艺术理论类:文艺评论、文艺研究专著、地域文化研究等。
第七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1.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重点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艺术文华奖和群星奖、电影“华表奖”、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美术金彩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音乐金钟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儿童文学优秀作品奖等。
2.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视同一等奖),以及其他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
省级重点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省“五个一工程奖”、省戏剧节、音乐舞蹈节、曲艺杂技节大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浙江美术奖、浙江书法奖、摄影金像奖、浙江舞蹈奖、民间文艺映山红奖、郁达夫小说奖等。
3.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获丽水市瓯江文化奖的作品,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4.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在卫视级以上(含)广播电视媒体或者电影院线公开刊播、上映、展演的影视类作品、动漫类作品、或舞台艺术类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刊载媒体级别和作品影响力确定,最高额度2万元。
5.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取得国际标准书号,具有较高文艺价值,公开发行量达到3000册以上的文学艺术类著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图书经销发行情况和作品影响力确定,最高额度2万元。
6.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在省级以上(含)党委、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联合主办的根据最低一级主办单位级别定性)主办的其他核心赛事、展览、演出、期刊和公开出版物中获奖、展出、表演、发表的各类文艺作品,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奖项级别和作品影响力确定,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同级别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执行标准。
第八条
扶持条件及标准:
1.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文艺创作规划的项目。
2.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时间节点,体现县域特色,具有冲击国家、省、市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重大题材创作项目和指定性创作项目。
3.我县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创作生产的具有庆元非遗特色、文化个性和创新意义,能较好地起到弘扬庆元地方特色文化、反映庆元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创性、示范性、经典性的文艺作品或重要文化研究成果。
对经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或作品,择优纳入县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库,根据实际需要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创作生产扶持,具体扶持标准按艺术品种、规模容量和项目影响力确定,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对各级党委、政府已有资金安排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扶持。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要求:作品的获奖、发表、发行、上映、演出、展出等期限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根据县委宣传部下发的相关申报通知,及时做好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同一作者有不同大类的作品可重复申报参评。同一作品在同一个申报期内获得不同奖项的,以最高级别奖进行奖励申报。
我县作者与外地作者联合创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应是第一创作人或著作权人;由我县选送的参加省“五个一工程奖”以上级别评选并获奖的作品,不受户籍限制。同时适用本办法及《庆元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作品,按照就高奖励原则,择一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方式:申报人须认真填写《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申报表》,并提供与申报条件相吻合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部门单位或所属乡镇(街道)推荐报送。
1.申报创作奖励的,须提供文艺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作品简介,以及获奖证书、刊播、上映、展演证明等复印件。
2.申报创作扶持的,还须提交详细的项目说明、阶段成果及相关材料(如书稿、剧本、大纲等)。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作品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集中评定本年度奖励扶持项目和奖级、金额,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通过后,在庆元政府网、中国庆元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文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扶持资金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奖项,追回奖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后三个评审年度内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扶持项目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扶持项目达到预期绩效,项目完成后,申报机构或个人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报备。作品后续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更高层次的奖励条件的,可由原申报机构或个人在下一次申报时提出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庆元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庆宣〔2015〕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庆元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