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敲警钟 打造消费新环境——3·15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3年03月17日 20:23来源:庆元网 作者:记者 吴继峰 吴慧萍 通讯员 吴晓燕 吴荣琪

  案例一

  【案例简介

  消费者于2022年7月在某商城以9.9元购买了1个某店销售的儿童玩具,收到后消费者发现此儿童玩具是三无产品,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上的标识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此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500元,被投诉人无法接受。投诉人多次沟通无果,遂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起初,消费者坚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500元。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之后,发现被投诉人并不是故意销售三无产品,只是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于是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被投诉人知道了三无产品的危害,因此被投诉人答应以后不会再销售三无产品并且愿意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考虑到被投诉人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销售额也并不大,并且是初犯,500元的赔偿金额相比于产品的价格差距也过大,被投诉人无法接受。最终,经组织双方调解,被投诉人赔偿给投诉人100元,消费者也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在本例中,被投诉人生产三无产品儿童玩具,并在线上平台进行销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被投诉人未在生产的儿童玩具上注明该产品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属于欺诈行为,已经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解释,最终被投诉人经过解读法律接受退款请求,并且答应进行整改,回收三无产品。

  2022年,县消保委各成员单位共受理消费投诉840件。其中县市监局受理805件(含网络投诉),主要反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食品安全等问题;县经济商务局受理7件,主要反映预付卡退费问题、最低消费问题;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6件,主要反映健身房预付卡退费、未成年人娱乐消费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受理4件,主要反映食用菌生产原料问题、假农药问题;县卫生健康局受理3件,主要反映药价、美容消费问题;县交通运输局受理3件,主要反映驾校退费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投诉2件,主要反映液化气问题;县烟草公司受理8件,主要反映无证经营、烟草价格、电子烟销售等问题;县移动公司受理2件,主要反映押金退费、套餐消费问题。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当日上午10时,他在某便利店购买某款营养快线一瓶。打开该瓶营养快线,发现杯口有类似虫子的不明物体。后查看该瓶营养快线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并未过期。当日上午11时左右,王先生带着营养快线到便利店要求商家给予处理,商家没有给予合理的说法。王先生认为营养快线里出现类似虫子的不明物体,属于不合格食品。而商家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就这件事给予应有的道歉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县市监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先生了解情况,并到便利店开展调查。经查,投诉属实。查看店内剩余几瓶营养快线,并未发现有相同的情况。经县市监局工作人员从中协商,投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赔偿投诉人娃哈哈牌营养快线三箱(每箱15瓶)。王先生表示营养快线里出现类似虫子的不明物体的情况确实比较偶然,其投诉只是认为便利店工作人员在处理情况时态度不好,在与便利店管理人员沟通后,也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王先生表示接受该店的道歉和赔偿,希望该店以后能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保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消费者如遇上此类事件可以保留好购物凭证及物品,找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进行维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保委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消费者投诉某寝饰店,说当天在该店购买了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回家后发现有色差,与在店里看到的颜色不一样。消费者立即到该店要求退货,该店不同意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市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到该店进行调解。该店负责人认为该店不是无理由退货单位,可以让消费者更换其他款式,不同意退货。消费者不喜欢其他款式,坚持要求退货。经过多次调解,该店负责人同意退货。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在此,提醒消费者:商品在灯光的照射下会产生色差,与实际颜色会有出入,比如服饰店、家具店为了让店里更明亮,一般都会安装明亮的射灯,照射在产品上,会让商品显示出与实际颜色有差异的颜色。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事先问清楚商品的颜色,以免买后发现存在色差。经营者也应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真实颜色,在订单或票据上标注清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四

  【案情简介

  近日,县卫生监督所查获一起非法行医案。消费者陈女士在洋墩新村一家医美店接受肉毒素注射后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送医后向公安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报案。卫生监督员随即赶赴现场,并在该地户外垃圾桶找到肉毒素空瓶、肉毒素包装纸盒和若干注射器等医疗废物。

  据当事人柳某某表示,为陈女士注射的“肉毒素”系江苏常州快递邮寄过来,共两支,分别注射在陈女士的左右斜方肌。后续调查中,卫生监督员询问了陈女士的急诊接诊医生。据了解,患者在注射肉毒针后,出现头晕乏力,伴有咽部不适,吞咽困难,呼吸无力、胸闷、恶心,对答不流畅,肢体动作乏力,随后出现不能言语、血氧下降的情况。在给予气管插管、人工通气以及高级生命支持救治等医疗救治手段后,陈女士于当日晚间转院前往丽水。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目前,该案件已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而柳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行医”场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注射肉毒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果不言而喻。

  【案例分析

  颜值经济的兴起,让“容貌焦虑”甚嚣尘上,不少打着虚假宣传的医美广告,将“美丽陷阱”赤裸在大众视野。非法的医美机构、非法的医美医生、非法的医美产品,混迹在正规军中的野路子,让消费者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危及生命安全。爱美是天性,但整形市场的混乱让人们的求美之路布满陷阱。消费者要警惕“微整”成为“危整”,“美容”变成“毁容”。

    (编辑: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