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常年居住在外地,清明时节,其回到老家一山场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因风势较大,烧纸的火球将周围杂草引燃,并迅速向四周扩散,经田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不断蔓延,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经认定,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林地面积175亩,烧毁林木积蓄8.8立方米,烧毁幼树13164株。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叶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
考虑到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统计,每年因祭祀引起的森林火灾占全年森林火灾总量的40%。清明时节已然成为山林失火事件的高发期,森林火灾的始作俑者不仅需要赔偿巨额费用,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