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人力社保局获悉,从12月25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如有中断缴费或者历年欠费的市民,请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到社保办事大厅进行补缴,逾期不再办理。12月25日后,社保费按月足额缴纳,若就业者变换单位请及时查询续缴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据悉,目前个人中断补缴对象为丽水市内户籍人员;补缴条件为在统筹区内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期间有中断或者历年有欠费需清理进行补缴的人员;补缴将以个人身份进行补缴;补缴标准按本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缴纳,补缴金额为每月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