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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滥伐林木 不仅被判刑 还要修复生态环境
2018年10月31日 09:54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记者 吴继峰 通讯员 吴丹丹

  10月29日上午,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吴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外,吴某还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088元。

  该案系我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当天,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受邀参加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女,出生于庆元县),于2017年7月至同年8月6日期间,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其行为毁坏林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启动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3. 645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毁坏林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088元,该案的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人承担。

  【延伸阅读

  县法院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我县作为“中国生态环境第一县”,有着“中国天然氧吧”之称,森林覆盖率高达86%,境内具有丰富的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近年来,县法院一直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既重视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又注重事前预防宣传及资源破坏后的修复工作,在环境资源审判上取得较多的创新性成果。

  县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对有可能通过补救措施恢复生态环境的,会在判令环境侵害人承担刑事、行政等责任的同时,责令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比如种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但如果因季节不适宜植树造林,责任人因此暂时无法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的,那么责任人可选择以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方式先行履行义务,继而发挥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场地等资源优势,由林场负责补种复绿,费用从生态修复基金中支出。

  为加强县法院与县林业局的沟通协作,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增强环境司法保护强制力,共同守护庆元的绿水青山,今年10月12日,县法院与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修复协作机制》。该机制包含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庆元县生态修复基金、建立庆元县生态修复基地等内容。

  此外,县法院旅游巡回审判点也于今年6月1日正式挂牌设立,对涉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旅游合同、旅游服务、旅游消费等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受理、解决,指导旅游景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旅游景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宣传,努力让游客实现快速、高效、成本相对较低的维权。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