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队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下列车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内(3个月)到我大队安全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8日
序号 |
牌照/品牌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车辆类型 |
1 |
豫B88818/星光牌 |
*744992 |
*A20661 |
重型半挂牵引车 |
2 |
豫B3503挂/陆锋牌 |
*B20502 |
重型普通半挂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