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庆元网  >  公告栏  >  公告公示   正文
庆元县学后路地块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07月16日 20:22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因学后路地块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庆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实施庆元县学后路地块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四至范围:东至县公路局,南至松源溪,西至西桥路,北至学后路(具体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户数约20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庆元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

  (二)庆元县老城区改造提升指挥部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30日,搬迁期限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评估方式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住宅用房超面积安置部分及商业用房等值之外安置用房面积部分以安置房具备交房条件时为评估时点)。

  (二)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值的96%给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及用途不明确的房屋,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依法处理。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下同)20%的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本县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下同),且被征收人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房屋评估价值的20%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原菇城宾馆地块(剩余住宅安置房)、教场路汽运公司和车管所宿舍地块(期房)。

  (2)安置房: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高层建筑交房期限36个月;多层建筑交房期限24个月(建筑设计具体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3)安置房套型:套型建筑面积约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实际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安置套型的,可选择多套安置,多套安置在足额抵足安置套型面积后,最后一套原则上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

  (4)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5)公摊补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安置房总层数为12层以上(含12层)的,每户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5%的面积进行安置;安置房总层数为11层及以下且有电梯的,每户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2%的面积进行安置;补贴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

  (6)结算原则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结算差价。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部分以交房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如果交房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上涨,每户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面积15%的保护价面积,保护价以征收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20%为上限进行结算)。

  安置房的楼层和朝向系数按照庆征办〔2018〕7号文件执行。

  (三)商业用房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原菇城宾馆地块(剩余商业用房)、教场路汽运公司和车管所宿舍地块(期房)。

  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高层建筑交房期限36个月;多层建筑交房期限24个月(建筑设计具体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等价值置换,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安置房面积部分,以交房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如果交房时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上涨,每户可享受不超过10平方米的保护价面积,保护价以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10%为上限进行结算)。

  (四)住改店补偿方式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改变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被征收人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后,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可以按商业用房性质与原房屋性质的市场评估差价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单价计算公式:[(商业用房评估价-住宅用房评估价-土地收益金或者出让金)×(从合法经营起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年限÷1990年4月1日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年限时间)]。

  (五)工业用房、办公用房补偿方式

  工业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和机器设备搬迁损失评估价值之和给予补偿,并按我县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办公用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另给予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货币补贴。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本项目征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庆征办〔2018〕7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庆征办〔2018〕7号文件执行。

  八、奖励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时腾空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腾空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前2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第21天起按每天30元/平方米减扣签约腾空奖,扣完为止。

  (二)住宅用房购房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36个月内,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或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奖励。在上述的期限内,未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奖励。

  (三)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奖: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商业用房评估价值10%的奖励。

  (四)助拆补助: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助。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予以补助。

  九、安置房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签订征收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同一自然日签约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选房;同一自然日搬迁的,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房,签约搬迁时间相同的,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黄麻淤地块、学后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户及集体土地房屋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房统一按上述先后顺序进行。

  十、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

  十一、告知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的“户”,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

  (二)安置房为装修房的,则装修费用另行结算。

  (三)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补偿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注销户头,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当按规定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编辑: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