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孤困儿童保障工作,我县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按照相关要求,我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667元提高至1022元。本次调整将惠及我县孤困儿童95人,其中社会散居孤儿11人。2018年上半年共发放救助资金37.8937万元。
下一步,我县将加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认真做好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