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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8年05月21日 10:38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为维护我县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依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非法营运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在从事道路运输有偿服务的,均属非法营运行为。

  二、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在本县范围内利用未经交通、公安等部门许可的平台预约从事道路运输有偿服务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对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异地营运的出租车,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

  在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在汽车站、公交车站周边等旅客集聚地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三、从事非法营运,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1)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

  (2)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辆行驶的;

  (3)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4)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5)威胁、恐吓、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6)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二)买卖、使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

  (三)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行为人在非法营运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电视台、报纸、宣传画、户外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乘座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和未经许可非法营运的“网约车”。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公共服务、商务等信息都应依法进行,严禁发布涉嫌非法营运的虚假和片面误导市民等信息。

  举报电话:110(公安)或12328交通服务热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庆元县交通运输局

  庆元县公安局

2018年5月15日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