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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6月1日起,养犬要办证,这些行为会被罚……
2018年05月16日 08:58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记者 吴怡庆 通讯员 吴慧楚

  日前,记者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我县将出台《庆元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规范犬类管理。

  据悉,该办法将适用于县城市主城区(以下简称限养区)。范围:东至洋心桥,南至过境公路及沿边居民区,西至阁门岭大桥,北至高速连接线以内。

  办法中规定,养犬要办证

  限养区内公民个人饲养宠物犬的,一户只准饲养一只。《犬只登记证》实行一年一检制,应按期携带《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登记证》年审。

  申请饲养宠物犬的公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限养区居住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人所有且不妨碍相邻住户出入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犬只饲养场所和设施。

  犬证办理流程。

  填写登记表: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或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填写养犬登记表,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签订《养犬承诺书》。重点安全保卫、科研等单位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还应当经过所在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

  另须注射疫苗,携带犬只以及《养犬登记表》、《养犬承诺书》,到县农业部门进行犬只普通信息检查和狂犬病疫苗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携带《养犬登记表》、《养犬承诺书》、《犬只免疫证》、犬只及犬只两寸照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批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办法中对遛犬也有明确规定:宠物犬应当进行圈养或者在户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除执行重要护卫、科研任务外,不得携带离开本单位;平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犬只不从饲养圈内逃出或挣断犬链(绳)逃离;在饲养的犬只颈部系挂犬牌;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以及限养区内的国家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重要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办法中规定,以下违规养犬要处罚。

  第二十二条饲养的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卫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伪造、买卖免疫、登记等证件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下阶段,我县各职能部门将联合执法,定期对限养区内无牌犬、野犬及未免疫犬等进行专项整治,遏制违规养犬行为。县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将加强公共场所日常巡查,发现狂犬、野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捕杀。

    (编辑:陈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