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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点内人员转移事项通告
2018年05月09日 11:50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避免、减轻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包括次生灾害)引发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内人员实施转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月10日前对辖区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内人员实施转移,并妥善做好临时性安置工作,汛期内(5月10日至10月15日)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内人员应急避险工作。

  地质灾害隐患点内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转移安置期间,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编辑:陈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