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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2018年04月20日 09:29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

  根据《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庆政发〔2018〕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相关财政奖励措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办(或迁入)庆元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段安排扶持资金:

  (1)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75%比例安排;

  (2)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1000-2000万(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比例安排;

  (3)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安排。

  2.经认定的新办(或迁入)庆元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代扣代缴)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

  3.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第一条执行,其中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80%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4.经认定的本地成长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环比增长10%为基数,前三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基数部分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办(或迁入)庆元的总部经济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设立总部,入驻办公后,按实际租用面积对其12个月的租金,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安排补助资金: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00元/㎡/年安排;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1000-2000万(含2000万元)的,按150元/㎡/年安排;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200元/㎡/年安排。

  二、约束条件

  (一)上述条款所列的各项补助政策,自总部经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特别重大项目和地方财政贡献突出企业五年期满后的奖励政策,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二)总部企业所享受所有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

  (三)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资格。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中“年纳税额”“年缴纳增值税”“年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自企业注册(迁入)之日起满十二个自然月为一个计算周期,每满一个计算周期计算一次全年扶持资金应拨付总额。

  庆元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编辑:胡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