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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相济” 助力生态文明
2017年12月28日 09:32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

  伐树猎鸟排污,受伤的为何总是生态环境?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不仅治理成本高、修复时间长,而且直接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植于庆元这片青山绿水,庆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主动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要求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为庆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柔性之美”——修复性司法

  2017年3月,县法院审理3起滥伐林木罪案件,5名当事人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公诉期间,自愿出资购买林木用以修复生态环境,县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这是县法院在修复性司法方面的有力举措。

  早在2013年年初,县法院就出台《积极提供司法保障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十条举措》,“复绿补种”就是其中的有效做法之一。

  “许多林业失火、滥伐等毁林案件,被告人大多因过失或不懂法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法院审判时,将恢复受损生态作为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引导被告人实施生态矫正,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不再出现损毁一片就少掉一片的状况。”刑事庭副庭长刘宁华说。

  2013年,年近六旬的樊某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2亩,烧损林木蓄积4.32立方米,烧毁幼树5184株,因此触犯刑律,是法院的修复性司法给了他一个弥补机会。

  去林业工作站投案自首的樊某听说了庆元法院修复性司法政策,第二天就和儿子一起主动找到村民赔偿损失,并组织24个村民帮忙在烧毁的72亩林地上复绿补种恢复生态。

  “失火毁林实在不该,我已深刻反省。复绿补种给我提供了个弥补机会。这72亩的被毁林地我全部都种上树木,今后我要好好护养它们成长。”庭审时,他满怀愧疚。 由于积极主动地弥补过失,樊某被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2014年5月,吴某在“禁渔期”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电鱼捕捞,被县水利执法人员当场抓获。2016年6月8日,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月22日,吴某自愿出资购买鱼苗用于修复水生态环境,并在县公安局和水利局工作人员协助下将鱼苗放生至河道,庆元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同时,庆元法院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林业承包合同、林权抵押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分配、水资源保护等纠纷时,尽量从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拓宽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修复功能。

  县法院副院长杨忠明说:“修复性司法能够切实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力度,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让被毁山林重披绿衣,让水更有活力、更有生机。”

  “刚性之力”——惩治刑事犯罪

  对待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县法院宽严相济,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至2017年11月,县法院快审快结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55件7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6件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4件13人,其他毁坏资源环境类案件5件19人。

  2017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成为今年第一个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据悉,叶某某擅自用自制狩猎工具在自家田捕猎“山羊”一只,并将“山羊”解剖出售,非法获利950元。经鉴定,该“山羊”为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县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一方面依法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制裁、处罚各种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另一方面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2016年,张某、吴某时任某街道国土所所长与副所长,在明知有人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为顾及所谓的“面子”,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上报,导致大量砂石被非法采挖,致使国家矿产遭受破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上百万元,庆元法院判处张某、吴某玩忽职守罪。 “县法院宽严相济,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就是为了能遏制污染行为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尽最大努力保护环境。”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岳平说。

    (编辑: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