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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2017年12月07日 10:26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通讯员 黎美

  “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子女也要承担!”“死者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放弃继承,没有继承就不需要偿还,这债与我无关……”日前,县法院开庭审理2起因欠债人死亡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父债子还”。

  案例一

  老父亲去世子女被告上法庭

  今年9月21日,吴大姐将吴某华、吴某琳两姐弟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他们父亲所欠货款7734元。

  吴大姐说,2014年10月10日,吴某华、吴某琳的父亲吴某向其购买竹子,共计货款7734元。由于资金紧张,吴某一直未支付货款,只是向吴大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了货款数额,并有吴某签名确认。

  吴大姐认为,吴某华、吴某琳应以吴某的遗产偿还该笔货款,但自己多次要求他们偿还,均被拒绝,为维护自身权利,吴大姐将吴某华、吴某琳姐弟俩告上法院。

  10月25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吴某华未到庭,姐姐吴某琳出庭,并向法院递交弟弟的委托书及两份放弃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在答辩过程中,吴某琳说,父亲在世时,并没有提起这笔欠款,自己并不知情,同时自己和弟弟已经书面声明放弃父亲的遗产继承,既然不继承遗产,那么债务也不需要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吴某签名确认的货款清单,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吴大姐和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吴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吴某华和吴某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负有在其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内清偿父亲留下的债务的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法律许可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义务,但由于吴某华并未到庭,法院无法核实委托书及其放弃继承遗产的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两份声明书都未经公证部门公证。因此,吴某华与姐姐吴某琳仍负有用所得遗产清偿父亲债务的义务。

  近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华、吴某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支付吴大姐货款人民币7734元。

  案例二

  丈夫病逝妻子和5个子女成被告

  今年5月,70岁的余大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和5个子女成了被告,原因是病逝的丈夫生前所欠下的12万元。

  原来,余大姐的丈夫叶某与同村的吴大姐是好友,2008年至2015年间,叶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大姐借款,前后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6年3月,叶某及妻子余大姐两人一起向吴大姐写了一份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等内容。之后叶某夫妻未按照借条约定时间还款。2016年4月,叶某病逝。吴大姐要求叶某的妻子及子女偿还12万元遭拒,无奈之下,吴大姐将叶某的妻子余大姐及5个子女告上法院。

  吴大姐认为,余大姐与叶某系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大姐应当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而叶某的5个子女在继承叶某的遗产范围内,对12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开庭当日,叶某的妻子到庭,5个子女均未到庭。庭审中,余大姐认为,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灭,既然叶某已经病逝,债务也应当消失。同时由于叶某生病,家里为其治疗已倾其所有,现在自己年纪也大了,已经无力还款。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借款人叶某与吴大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余大姐应对12万元及其逾期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因叶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叶某的遗产自其死亡时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叶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叶某的5个子女应在继承叶某的遗产限度内对12万元债务予以清偿。

  县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限余大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大姐借款的12万元及支付逾期的利息。5个子女在继承借款人叶某的遗产实际价值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自古民间有“人死债消”“父债子偿”的说法,但也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关于“人死债消”,在法律上,虽然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人死了,多少都会留点遗产。

  关于“父债子偿”的说法,在法律上,父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亲的债务与子女无关。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同时,继承法也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没有限制。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自愿替父还债的例子,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也应予支持和提倡。

    (编辑: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