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庆元网  >  公告栏  >  公告公示   正文
2017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申请受理预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15:33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等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开展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2017年7月3日至8月30日

  二、受理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学历条件: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创业人员(第二类)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城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

  4、就业条件:在县城规划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政府代缴除外),或持有城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含)以上。

  三、申请地点: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至庆元县租赁房管理中心参照用人单位的程序进行申请。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申请人(家庭)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符合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人(家庭),于申请截止日前向用人单位或住建局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2017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口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在庆元就业的申请人,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结婚证;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学历、学位证书提供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技能等级证书;

  5、县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介绍信;在企业上班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自申请租赁之日起需有1年以上服务期限)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或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户籍为县城老城区范围内农业户口或农转非的,需由国土部门开具《批地建房证明》;

  8、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如承租房、私有住房需提供住房承租证明;在县城范围内无房的,需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户口属农业或农转非户口的,由国土局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县城范围内);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和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家庭)提交的材料,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就业条件、学历条件、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用人单位张榜公示(无用人单位申请人员统一由县住建局在庆元县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届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县租赁房管理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核意见转送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庆元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六、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标准。本期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推出房源巾子峰区块(同心小区),已婚的对象可安排单独租住一套公寓,并优先配租,单身的对象提倡两人合租一套公寓(二居室)。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租赁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二轮。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寓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提出其中一套公寓的退房申请,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按届时新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今后根据市场标准租金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不予受理情形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含转让一年以内);

  (三)在经营活动中,无证照经营的;

  (四)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包括房产)。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

  2、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3、若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监察机构,并由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街道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通报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追缴配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其他事项

  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等年限日期核定等均以本次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第二类))申请受理公告发布日为时间节点。

  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单 位

  办公地点

  咨询电话

  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石龙街64号

  6057833

  附件1:2017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新就业人员)

  附件2:2017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创业人员)

  附件3:庆元县申请保障性住房批地建房证明

  附件4:庆元县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证明

  附件5: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清单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