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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受理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15:24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根据《庆元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庆政办发〔2012〕81号)、《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12〕7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开展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2017年7月3日至8月30日

  二、受理对象

  在庆元入园企业或租用园区厂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并具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无农村批地建房。

  4、经济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243元。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万元。

  5、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含转让一年以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地点

  外来务工人员向庆元县租赁房管理中心申请(地址:石龙街64号,原房管处三楼)。

  四、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为巾子区块(同心小区)公租房,共计220套。户型以二居室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以测绘面积为准)。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房,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有自有房屋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分房相关政策的,已领取过建房费和住房补贴,已租住公有住房;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等房屋的;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申请人提出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6、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情形。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七、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八、申请及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向庆元县房地产管理科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缴纳证明;

  (6)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如承租房、私有住房需提供住房承租证明;在县城范围内无房的,需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户口属农业或农转非户口的,由国土局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县城范围内);

  (7)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家庭其他成员无工作的出具无工作证明;

  (8)车辆购置税发票,二手车辆的评估发票;

  2、审核程序:

  申请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直接将材料上交到庆元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县租赁房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及选择的申请类型进行填报。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政府网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房管科审核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2)县民政部门自收到房管科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工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户籍、家庭成员汽车情况、农村批地建房情况及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县租赁房管理中心。

  (3)县租赁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人其他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租赁房管理中心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租赁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违规处理

  1、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情形参照庆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它事项

  1、本公告中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汽车、房产转让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

  咨询电话:0578-6058733

  附件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表

  附件2:庆元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批地建房证明

  附件3:庆元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附件4: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证明

  附件5: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具结书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3日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