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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首次落实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7年07月24日 09:37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通讯员 吴丹丹

  近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案件,庭审过程中,县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民警出庭作证,这是县法院首次落实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2月8日、22日、25日,在厦门、金华、庆元等地盗取手机三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28元、1959元、190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患分裂型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不交代真实姓名,谎称自己叫“刘思儿”“徐莉亚”“汪芳”“汪潇爽”等,在签写法律文书时拒签或使用上述假名签名,其在庭审中称自己为“朱佳琪”,且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拒不承认。

  为进一步证实涉案三部手机均从被告人的旅行箱中被公安机关查扣,我县依据新刑诉法,要求当时负责查扣的民警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该民警接受了公诉人和审判长的交叉询问,对抓捕及查扣的过程进行陈述,并当庭对被告人吴某进行辨认,所述内容与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庭予以采纳。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患分裂型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已返还被害人的被盗财物,可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被告人目前尚未上诉。

  据了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侦查机关行使职权的延伸,通过侦查人员到庭描述案发现场情况,使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在法院得到认可,同时改变了以往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不敢出庭、不愿出庭、不能出庭的局面,进一步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将有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编辑: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