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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挎包后又让他人帮忙送还,晚了!
2017年06月26日 10:01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通讯员 黎 美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见他人轿车车门未锁,内有一黑色挎包,一男子临时起意将包拿走,事后心生悔意让三轮车夫送回,但为时已晚。目前,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该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

  案情

  2016年7月6日早上9点,吴某接到某快递公司的电话让其去取快递,由于不知道快递公司的具体地址,吴某四处寻找,阴差阳错地到了一家物流公司。只见厂房内停放着一辆轿车,吴某发现该车的副驾驶门未关,车内有一只黑色挎包,包的拉链没拉,里面一叠百元大钞隐约可见。当时厂内无人,吴某临时起意,迅速将挎包拿走,并骑着车离开。

  路上,吴某清点挎包中的财物发现,内有人民币若干元、银行卡、医保卡和名片。看着包内的人民币,吴某后悔了,想着自己曾两次因偷盗而受到刑法,此次偷盗被抓会再次获刑,如果再坐牢,家中年仅9岁的儿子将无人抚养。

  吴某后悔不该一时贪念而再做违法的事,到县城后便马上找了一张白纸,将名片上的内容抄下来,把挎包包起来,拦了一辆三轮车让车夫按纸条上的地址将挎包送还。

  而另一边,车主张先生办完事回到车上发现,仅5分钟自己放在车内的挎包就不见了,查看监控后发现是一名陌生男子将挎包拿走,于是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很快就锁定目标,并于当天将吴某抓获。吴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告知挎包已托车夫送还。原来,三轮车车夫将包送到指定位置后,由于打不通纸条上的手机号码,就将包裹留在保安室,所以挎包并未送还到张先生手上。经民警当场清点,包内有人民币4670元,名片、医保卡、银行卡等物。

  审理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将被盗财物主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吴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吴某虽然在盗窃挎包后将赃物归还给,但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没有接受刑法制裁,所以他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自首。

    (编辑: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