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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猎捕杀害“鬣羚” 获刑又受罚
2017年03月27日 11:57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通讯员 吴亮

  近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嫌疑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叶某是竹口镇人,在该镇某村有一块责任田。2012年9月,在水稻即将成熟收割之际,叶某的稻田里却来了不速之客。叶某发现,自家田里的水稻被啃得一片狼藉。根据稻田里的情况,叶某认为,是野猪、野山羊之类的动物到田里偷食。为此,他用铁丝制作了一个专门捕猎体型较大的野生动物的陷阱。该种陷阱虽然制作较为简单,但动物只要进入铁丝圈内,就会被勒住窒息而亡。

  9月20日一大早,叶某到自家田内查看情况,远远就看到田里躺着一只“山羊”。随后,叶某将其带回村内,准备宰杀出售。此时,有村民发现叶某宰杀的“山羊”极有可能是保护动物,便拨打了森林公安举报电话。

  随后,森林公安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当场抓获正在售卖“山羊”的叶某。经鉴定,该“山羊”为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叶某通过宰杀售卖鬣羚,非法获利950元。

  在调查过程中,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森林公安将该案件移交县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根据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森林公安提醒,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市民一旦发现上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编辑:陈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