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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族注意啦!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新规
2017年03月22日 10:16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记者 王伊芳

  新规内容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实惠,然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也不少。如果买到了不喜欢、质量差的商品该怎么办?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新规自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细化了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让爱网购的市民们不用为买砸了商品而发愁,让市民们在网络平台上消费更放心。那么新规具体内容有哪些?又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保障?记者专门进行了了解。

  “4+3”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标准有了明确界定确定无理由退货七日计算起始时间

  在2014年修订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提出“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三年时间过去了,随着网络消费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暴露出来一些新的问题,而近日《暂行办法》的实施,让7天无理由退货有了详细的操作指南。

  记者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并且,《暂行办法》依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公平的前提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后三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需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就是说,有些电商则以网站公告等方式将消法规定的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列入“不宜退货”的范围是无效的,必须通过专门的提示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在明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该商品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

  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标准有了明确界定

  “我要试用一下商品,试用后商品还算不算完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因此,现实生活中一些网店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此基础上,《暂行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释: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确定无理由退货七日计算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

  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编辑: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