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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元县骨灰安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年03月14日 15:30来源:中国庆元网 作者:

  庆元县骨灰安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庆元县骨灰安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殡改办〔20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现将《庆元县骨灰安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及浙江省民政厅等九厅委《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民事〔2016〕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治丧,制止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县民政部门是骨灰安放跟踪管理的主管部门,主管全县死亡人员骨灰安放跟踪管理。各乡镇(街道)是骨灰跟踪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骨灰安放跟踪的日常监管,并办理《骨灰安放证明》。

  第二章骨灰处理第三条殡仪馆要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遗体。

  第四条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有:

  1.安葬至县公墓;

  2.安葬至村级公益性墓地或存放城乡公益性骨灰堂;

  3.在当地政府指定区域深埋,不留坟头;

  4.采用撒散(撒江、撒湖、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等;

  5.民政部门许可的其它骨灰处理方式。

  第五条骨灰领取程序:殡仪馆要严格执行骨灰安葬凭证领取和登记制度。

  1.骨灰安葬在县公墓的,凭县公墓管理所出具的原始发票(公墓协议书、证明),办理《骨灰安放证明》领取骨灰。

  2.骨灰安葬在村级公益性墓地的,凭购墓原始票据为依据,办理《骨灰安放证明》领取骨灰。

  3.未建有村级公益性墓地的村,必须实行传统节地生态安葬(即古老的洞葬方式,不留砖石与水泥)。丧户需向村委会领取《庆元县自建生态墓穴安葬审批表》,使用时应由村委会初审、驻村干部审核、乡镇(街道)联系领导审批,凭《庆元县自建生态墓穴安葬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骨灰安放证明》领取骨灰。

  4.2015年8月12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坟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前建造的建筑性坟墓或《通告》后建的建筑性双墓已使用一穴的,另一穴坟主(亲属)要求继续使用的,必须通过坟背泥土覆盖??与坟圈持平、厚度不少于50厘米??,充分利用绿化季节做好绿化工作,填写《已建坟墓治理合格使用申请表》为依据,办理《骨灰安放证明》领取骨灰。

  5.骨灰撒散(撒江、撒湖、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6.丽水市内跨县领取骨灰的,凭骨灰安放地殡葬管理部门证明领取;丽水市外领取骨灰的,凭《火化证明》领取。

  7.殡仪馆对领取的骨灰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

  第六条《骨灰安放证明》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和出具。遗体火化后,丧属凭《骨灰安放证明》和《火化证明》领取骨灰。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骨灰暂由殡仪馆寄存保管。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骨灰跟踪管理工作,并做好台账(备查)。严防骨灰实际安葬地与《骨灰安放证明》的安葬地不相符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安放骨灰的公墓服务单位要建立骨灰安放登记档案,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安放时间、位置、编号以及家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九条殡仪馆要建立骨灰寄存日常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条县殡葬管理执法部门要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及时通报违规情况,将骨灰跟踪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骨灰跟踪管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待遇挂钩。丧户在申请享受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符合生态安葬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办理,不符合生态安葬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对骨灰领取后违规乱埋乱葬的,或对己整治后的坟墓又恢复原样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配合乡镇(街道)予以拆除或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凡未经审批或违法批建的骨灰存放设施,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出具证明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阻挠、干扰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庆元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编辑:陈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