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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庆元县法院民间借贷收案781起
2016年05月19日 10:44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通讯员 黎美 叶凯宏 范启财

  一组令人警醒的数据——

  去年县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收案比前年多34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收案多297件

  法官提醒:借款时责任约定要细化,要及时保留证据;借款中文字要规范,不要有多重意思或者有误导性的字和词;金额要用壹、贰等汉字书写,避免用阿拉伯数字;借款的用途要明确,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借款

  核心阅读: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有金融机构同业催借、企业之间借款、民间借贷纠纷等。县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2月借款合同纠纷共收案866(不含旧存57件),结案855件。其中,民间借贷收案781件(不含旧存52件),结案775件。2014年1—12月借款合同纠纷共收案522(不含旧存23件),结案488件。其中,民间借贷收案484(不含旧存21件),结案453件。从2015年每个月的月份看,民间借贷高峰出现在1月份和9月份,主要和过节及上学季有关。

  案例一

  亡夫生前借款遗孀来做被告

  【案情简介】

  周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周某向叶某借款85000元,并立借据为证。2014年12月,周某因病死亡。2015年4月,叶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第一、亡夫周某以家庭购房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不是事实;第二、案涉借据并不真实,即认为该借据上的签字并非亡夫周某所写。

  法院根据叶某的申请,对其提供的由借款人周某签字的借据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陈某亡夫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予以证实。周某取得原告的借款后,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依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借款虽以周某名义所借,但因该笔债务发生在周某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某未提供其系周某个人债务的确凿证据,故该三笔借款应属周某与被告陈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认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于限期内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风险防范】

  一、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并未对婚后财产作特别约定,双方对家庭日常经济活动应当加强了解沟通。对相关债权债务,双方均应有权也有义务知悉。

  二、假如双方感情有不合的倾向,在一方有赌博、挥霍等不良嗜好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在平时留意相关证据的固定。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二

  年利率超过36%民间借贷已付利息应充当本金扣除

  【案情简介】

  吴某、陶某夫妇于2015年1月6日向姚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于同日向姚某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2015年11月,姚某以吴某、陶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姚某与吴某(陶某并到庭)均承认利息实际按月利率8%计付6个月(1600元/月,共计9600元),并有相关支付凭证作为依据。同时,吴某、陶某认为,月利率8%的计算偏高,要求法院予以干涉。

  【法官说法】

  本案原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就利息计算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即月利率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被告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充当本金予以扣除。

  【风险防范】

  一、在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中应明确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

  二、交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应及时保存相关凭证。

  三、虽然民间借贷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但关于利息等内容的约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

    (编辑:方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