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经营者明知生产的食品有毒有害仍大肆生产销售。日前,去年轰动全县的“5·20”食品案开庭宣判,判处曾某、周某等四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曾某、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判处周某、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至5万元。同时,缓刑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这是我县首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中适用禁止令。
去年5月20日凌晨,县公安机关在城区云山路、姚家村捣毁2处非法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窝点,当场缴获水发猪皮34公斤,水发鱿鱼18公斤,以及尚未浸泡的干鱿鱼56公斤、海带400公斤,扣押、封存工业用氢氧化钠65公斤,双氧水140公斤等涉安物品。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
当天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曾某自述,2004年开始在当地生产和销售水发猪肉皮和鱿鱼。2010年开始,为增加食品卖相及保鲜防腐,其将对人体有害且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和过氧化氢,掺入水中用于泡制猪肉皮和鱿鱼。2013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曾某等4人生产、销售的水发猪肉皮中含有残留过氧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添加工业碱、双氧水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添加剂,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