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制订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共有五项内容,有一项考核内容不合格即不能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依法进行设立登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二、社员管理规范有序。有规范的章程、社员主体规范、核发社员(股权)证、社员入、退社手续规范。
三、内部运作机制健全。合作社有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建立组织机构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方式民主规范、内部档案健全。
四、生产经营服务有标准。合作社订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开展统一服务内容、社员产品统一销售60%以上。
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资料完整。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实行财务公开、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盈余分配等。